死因贈與爆紅背後:張榮發案給家族傳承的一堂風險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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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者 :
CFP 持證人 龐崴

CFP 持證人 龐崴撰
死因贈與爆紅背後:張榮發案給家族傳承的一堂風險課
從死因贈與、遺囑、信託、公益安排到遺產稅,看企業主與高資產家庭如何把生前意思轉成可執行的傳承架構。
資料基準:截至 2026/5/10 可取得公開資訊
近期張榮發基金會以「死因贈與」向遺囑執行人提起訴訟,讓這個過去多半只出現在法律實務中的名詞,突然成為市場討論焦點。
表面上,這是一場關於龐大遺產與公益意願的爭議;往深一層看,這其實是所有企業主、高資產家庭都會面臨的傳承問題:生前說過的話、寫過的內容、成立過的基金會、留下的遺囑,能不能在離開之後被清楚執行?
依公開報導,張榮發基金會主張張榮發生前曾表示身後財產要留給基金會作公益,並向柯麗卿、劉孟芬、吳界源及戴錦銓 4 名遺囑執行人提告,案由為「給付贈與物」,台北地方法院排定 2026/5/14 開庭。
目前須特別說明:法院尚未認定死因贈與成立。依公開報導,張榮發基金會提出的是訴訟主張,案件仍待法院審理;張國煒方面則主張張榮發遺囑已清楚處理遺產分配,並不認同存在死因贈與契約。
一、死因贈與到底在處理什麼?
死因贈與可以簡單理解為:贈與人生前與受贈人約定,等贈與人死亡時,財產才發生給付效果。
它跟一般生前贈與不同,因為財產通常未在生前完成移轉;它也跟遺囑不同,因為遺囑是單方意思表示,死因贈與則要回到「雙方有沒有形成贈與契約」。
民法第 406 條規定,贈與是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的契約;民法第 1199 條則規定,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這也是死因贈與最容易產生爭議的地方,因為它發生在死亡之後,贈與人已經無法親自說明真正意思,法院能看的只剩下文件、談話紀錄、書籍內容、證人、受贈人反應、財產標的與後續文件是否一致 ,死因贈與真正的難點,在於能否提出足以支持契約成立、受贈人明確、標的明確與雙方合意的證據。
檢驗項目 | 法院與利害關係人會看什麼 |
|---|---|
有沒有契約 | 是否只是公益理念,或已經形成法律上的贈與合意 |
受贈人是否明確 | 是給某個人、某個基金會,或只是泛稱做公益 |
標的是否明確 | 是特定金額、特定財產、全部剩餘財產,或其他範圍 |
是否與遺囑衝突 | 後來遺囑是否已經改變或取代原本安排 |
是否影響特留分 | 即使死因贈與成立,繼承人的最低保障仍可能被主張 |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916 號相關判決見解指出,死因贈與雖然性質上是契約,但與遺贈同樣都是死後處分遺產,若侵害繼承人特留分,得類推適用民法第 1225 條特留分扣減規定,民法第 1223 條至第 1225 條亦明定特留分與遺贈扣減相關規定,這代表死因贈與不能被理解成排除繼承人權利的捷徑。
二、張榮發案真正提醒的,是生前意思與死後執行之間的落差
張榮發案之所以重要,除了金額龐大,更重要的是它把高資產傳承中最容易發生衝突的環節一次呈現出來。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764 號新聞稿顯示,張榮發於 2014/12/17 作成密封遺囑,最高法院維持下級審對遺囑有效性的認定,認為張榮發作成系爭密封遺囑時具備遺囑能力,見證人指定與公證程序符合民法第 1192 條第 1 項要件。
這代表遺囑效力已經經過法院檢驗,但基金會現在另外提出死因贈與主張,問題就會變成:有效遺囑之外,是否還存在另一個死亡後生效的贈與契約?
這是傳承安排最複雜的地方,當生前談話、出版內容、基金會、密封遺囑、遺囑執行人、繼承人特留分、稅務申報與境外資產全部交錯在一起,問題就會從單純分配,進入法律文件彼此是否一致、證據是否足夠、稅務是否可被接受、執行是否可完成的綜合檢驗。
真正的問題包括:
創辦人生前的意思有沒有清楚文件化。
公益目的有沒有被設計成具體法律安排。
遺囑與其他安排是否一致。
執行人是否有足夠權限與能力處理。
家族成員是否仍有可主張的權利。
稅務機關是否接受相關安排。
這也是高資產傳承不能只靠一句話、一份遺囑或一個工具的原因 ,資產越大,工具之間越需要一致;關係人越多,文件越要清楚;公益目的越強,執行設計越要完整。
三、為什麼不用信託?死因贈與與信託處理的是不同問題
很多人看到死因贈與會問:既然是死亡後才移轉財產,為什麼不用信託?
答案在於兩者處理的問題不同。
信託法第 1 條規定,信託是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目的,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第 2 條規定,信託原則上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
所以,死因贈與比較像是在處理:死亡後,特定財產要給誰。
信託則是在處理:財產給出去之後,誰來管理、如何使用、何時分配、分配條件是什麼。
工具 | 核心功能 | 適合情境 |
|---|---|---|
死因贈與 | 生前約定,死亡時給付 | 特定財產、特定受贈人、一次性給 |
遺囑/遺贈 | 以遺囑安排死亡後分配 | 一般家庭與高資產家庭的基礎文件 |
生前贈與 | 生前完成移轉 | 已確認要移出的財產 |
遺囑信託 | 死亡後依遺囑成立信託 | 照顧未成年、弱勢家人、長期分配 |
契約信託 | 生前成立並持續管理 | 不動產、股權、跨代資產管理 |
公益信託/基金會 | 長期公益用途 | 企業家公益目的、社會影響力安排 |
如果只是單純給某人一筆錢,死因贈與或遺贈可能比較直接。
如果希望資產被長期管理、分期使用、限制用途、維持股權穩定或延續公益目的,信託就更有必要。
信託有其門檻與成本,它的真正價值,在於把財產從「一次性分配」轉成「長期管理與用途控管」。
四、稅務上,不能只看工具名稱
死因贈與容易被誤解成:「既然叫贈與,那就一定是贈與稅。」,但實務上卻不是如此。
如果財產在生前已經實質移轉,原則上才會進入生前贈與稅的思考;如果只是生前約定,死亡後才交付,而死亡時財產仍在被繼承人名下,通常仍需要放進遺產稅申報架構檢視。
張榮發遺產過去也曾出現稅務爭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025 號新聞稿顯示,張榮發遺產稅事件中,國稅局核定遺產總額約 249.96 億元、遺產淨額約 246.64 億元、應納稅額約 24.05 億元;爭點包含境外投資、境外信託利益權利、死亡前 2 年內贈與財產等項目。
同一則法院新聞稿也指出,若被繼承人死亡時依信託契約內容仍保留變更受益人或處分信託利益權利,且相關信託利益未實際分配,法院認為該等利益仍屬遺產範圍。
這個案例提醒高資產家庭:信託、遺囑、基金會、死因贈與,全部都要回到稅務實質、控制權安排與文件一致性。
法律形式成立,是第一關;稅務能否被接受,是另一關。
五、家族傳承真正要處理的,包含稅、分配、執行與關係成本
很多家庭談傳承,第一個想到的是稅,但真正容易撕裂家族關係的,往往是分配不明、權利不清、執行不順、期待落差與資產管理能力不足。
從家族辦公室角度來看,傳承要同時處理五件事:
面向 | 要處理的問題 |
|---|---|
資產 | 現金、不動產、股權、境外資產、保險、信託利益如何分類 |
人 | 誰是繼承人、受贈人、受益人、執行人、受託人 |
權利 | 所有權、收益權、表決權、控制權、特留分如何安排 |
稅務 | 遺產稅、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境外資產申報如何銜接 |
執行 | 誰負責辦理、何時分配、遇到爭議如何處理 |
一般家庭可能面對的是:不動產要不要賣、兄弟姊妹怎麼分、誰照顧父母、誰繼續住、現金夠不夠支付稅費與貸款。
高資產家庭面對的問題會再複雜一層:企業股權不能任意分散,境外資產要能被找得到、移動、申報得清楚,公益目的要有可持續的機制,下一代的資產管理能力也必須被納入安排。
所以,傳承的核心包含:怎麼給、何時給、誰來執行、發生爭議怎麼處理。
六、死因贈與可以用,但無法承受所有傳承目的
死因贈與可以用在特定情境,例如:
受贈人明確。
標的明確。
雙方合意有書面證據。
不影響特留分,或已有補償安排。
稅務路徑已事前確認。
與遺囑、信託、保險、股權文件沒有衝突。
但如果目的是企業傳承、跨代資產管理、公益延續、未成年照顧、弱勢家人保護、不動產收益分配、股權控制權穩定,單靠死因贈與通常不足。
比較完整的架構,通常會同時包含:
目的 | 可能使用工具 |
|---|---|
指定財產分配 | 遺囑/遺贈/死因贈與 |
長期照顧家人 | 遺囑信託/契約信託/保險 |
企業股權傳承 | 控股公司/股權信託/股東協議/遺囑 |
公益安排 | 基金會/公益信託/遺贈/捐贈文件 |
稅務與流動性 | 保險/現金部位/資產處分計畫 |
爭議預防 | 家族協議/分配說明/執行人安排 |
真正成熟的傳承安排,不會把所有問題都壓在單一工具上。
七、企業主與高資產家庭現在應該檢查什麼?
張榮發案最值得帶走的,是以下五項檢查:
1.生前意思是否有正式文件
口頭交代、家庭會議、公開訪談、書籍內容,都可能成為證據,但都不如正式法律文件穩定。
2.遺囑是否與其他安排一致
如果遺囑、贈與契約、信託、保險受益人、公司章程、股東協議彼此不一致,死亡後就會產生衝突。
3.財產標的是否清楚
「全部財產」、「剩餘財產」、「某些股票」、「某筆不動產」效果不同。標的越模糊,爭議空間越大。
4.執行人與受託人是否有能力
再好的文件,如果執行人不願意做、不能做、做不動,最後仍會卡住。
5.稅務資金是否預先準備
遺產稅、土地增值稅、貸款、債務、管理費、訴訟費,都需要流動性。資產很多,不代表現金足夠。
結語:傳承的重點,是留下可以被執行的安排
死因贈與這次成為焦點,對市場是一個提醒:傳承處理的是資產、權利、稅務、執行與家族關係的完整安排。
對一般家庭來說,傳承處理的是不動產、現金、保險、照顧責任與家人關係。
對企業主與高資產家庭來說,傳承還包含企業股權、境外資產、公益目的、稅務申報、家族成員權利與下一代能力。
張榮發案真正值得討論的地方,是它讓所有人看見:即使是大型企業創辦人,即使有遺囑、基金會與顧問團隊 ,只要生前安排與死後執行之間存在落差,龐大資產仍可能變成漫長訴訟。
傳承最大的風險,來自工具各自存在,卻沒有形成一套一致、清楚、可執行的安排。
真正有品質的傳承,應該讓創辦人的意思在離開後仍能被理解,讓家族成員知道權利邊界,讓資產按照設計流動,讓公益目的可以延續,也讓下一代不必用訴訟來理解上一代的心意。
文末聲明
本文為一般性法律、稅務與家族資產傳承觀點分享,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稅務意見或投資建議。死因贈與、遺囑、信託、公益捐贈、股權安排與遺產稅處理,均應依具體文件、資產狀況、當事人關係與專業人員評估後執行。
資料來源與法源依據
聯合新聞網,〈千億遺產全給基金會?張榮發基金會告遺囑執行人 大、二房爭產添變數〉,2026/5/5。
鏡週刊,〈千億遺產恐翻盤/張榮發遺產新官司 張國煒與基金會都回應了〉,2026/5/5。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406 條、第 1199 條。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916 號相關見解/民法第 1223 條至第 1225 條特留分與扣減規定。
司法院,〈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764 號新聞稿(113-民 06)〉,發布日期:2024/8/14。
法務部/信託法第 1 條、第 2 條。
法務部/信託法第 69 條、第 70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 條、第 15 條。
司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025 號原告張國政與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遺產稅事件新聞稿〉,發布日期:202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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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贈與爆紅背後:張榮發案給家族傳承的一堂風險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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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者 :
CFP 持證人 龐崴

CFP 持證人 龐崴撰
死因贈與爆紅背後:張榮發案給家族傳承的一堂風險課
從死因贈與、遺囑、信託、公益安排到遺產稅,看企業主與高資產家庭如何把生前意思轉成可執行的傳承架構。
資料基準:截至 2026/5/10 可取得公開資訊
近期張榮發基金會以「死因贈與」向遺囑執行人提起訴訟,讓這個過去多半只出現在法律實務中的名詞,突然成為市場討論焦點。
表面上,這是一場關於龐大遺產與公益意願的爭議;往深一層看,這其實是所有企業主、高資產家庭都會面臨的傳承問題:生前說過的話、寫過的內容、成立過的基金會、留下的遺囑,能不能在離開之後被清楚執行?
依公開報導,張榮發基金會主張張榮發生前曾表示身後財產要留給基金會作公益,並向柯麗卿、劉孟芬、吳界源及戴錦銓 4 名遺囑執行人提告,案由為「給付贈與物」,台北地方法院排定 2026/5/14 開庭。
目前須特別說明:法院尚未認定死因贈與成立。依公開報導,張榮發基金會提出的是訴訟主張,案件仍待法院審理;張國煒方面則主張張榮發遺囑已清楚處理遺產分配,並不認同存在死因贈與契約。
一、死因贈與到底在處理什麼?
死因贈與可以簡單理解為:贈與人生前與受贈人約定,等贈與人死亡時,財產才發生給付效果。
它跟一般生前贈與不同,因為財產通常未在生前完成移轉;它也跟遺囑不同,因為遺囑是單方意思表示,死因贈與則要回到「雙方有沒有形成贈與契約」。
民法第 406 條規定,贈與是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的契約;民法第 1199 條則規定,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這也是死因贈與最容易產生爭議的地方,因為它發生在死亡之後,贈與人已經無法親自說明真正意思,法院能看的只剩下文件、談話紀錄、書籍內容、證人、受贈人反應、財產標的與後續文件是否一致 ,死因贈與真正的難點,在於能否提出足以支持契約成立、受贈人明確、標的明確與雙方合意的證據。
檢驗項目 | 法院與利害關係人會看什麼 |
|---|---|
有沒有契約 | 是否只是公益理念,或已經形成法律上的贈與合意 |
受贈人是否明確 | 是給某個人、某個基金會,或只是泛稱做公益 |
標的是否明確 | 是特定金額、特定財產、全部剩餘財產,或其他範圍 |
是否與遺囑衝突 | 後來遺囑是否已經改變或取代原本安排 |
是否影響特留分 | 即使死因贈與成立,繼承人的最低保障仍可能被主張 |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916 號相關判決見解指出,死因贈與雖然性質上是契約,但與遺贈同樣都是死後處分遺產,若侵害繼承人特留分,得類推適用民法第 1225 條特留分扣減規定,民法第 1223 條至第 1225 條亦明定特留分與遺贈扣減相關規定,這代表死因贈與不能被理解成排除繼承人權利的捷徑。
二、張榮發案真正提醒的,是生前意思與死後執行之間的落差
張榮發案之所以重要,除了金額龐大,更重要的是它把高資產傳承中最容易發生衝突的環節一次呈現出來。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764 號新聞稿顯示,張榮發於 2014/12/17 作成密封遺囑,最高法院維持下級審對遺囑有效性的認定,認為張榮發作成系爭密封遺囑時具備遺囑能力,見證人指定與公證程序符合民法第 1192 條第 1 項要件。
這代表遺囑效力已經經過法院檢驗,但基金會現在另外提出死因贈與主張,問題就會變成:有效遺囑之外,是否還存在另一個死亡後生效的贈與契約?
這是傳承安排最複雜的地方,當生前談話、出版內容、基金會、密封遺囑、遺囑執行人、繼承人特留分、稅務申報與境外資產全部交錯在一起,問題就會從單純分配,進入法律文件彼此是否一致、證據是否足夠、稅務是否可被接受、執行是否可完成的綜合檢驗。
真正的問題包括:
創辦人生前的意思有沒有清楚文件化。
公益目的有沒有被設計成具體法律安排。
遺囑與其他安排是否一致。
執行人是否有足夠權限與能力處理。
家族成員是否仍有可主張的權利。
稅務機關是否接受相關安排。
這也是高資產傳承不能只靠一句話、一份遺囑或一個工具的原因 ,資產越大,工具之間越需要一致;關係人越多,文件越要清楚;公益目的越強,執行設計越要完整。
三、為什麼不用信託?死因贈與與信託處理的是不同問題
很多人看到死因贈與會問:既然是死亡後才移轉財產,為什麼不用信託?
答案在於兩者處理的問題不同。
信託法第 1 條規定,信託是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目的,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第 2 條規定,信託原則上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
所以,死因贈與比較像是在處理:死亡後,特定財產要給誰。
信託則是在處理:財產給出去之後,誰來管理、如何使用、何時分配、分配條件是什麼。
工具 | 核心功能 | 適合情境 |
|---|---|---|
死因贈與 | 生前約定,死亡時給付 | 特定財產、特定受贈人、一次性給 |
遺囑/遺贈 | 以遺囑安排死亡後分配 | 一般家庭與高資產家庭的基礎文件 |
生前贈與 | 生前完成移轉 | 已確認要移出的財產 |
遺囑信託 | 死亡後依遺囑成立信託 | 照顧未成年、弱勢家人、長期分配 |
契約信託 | 生前成立並持續管理 | 不動產、股權、跨代資產管理 |
公益信託/基金會 | 長期公益用途 | 企業家公益目的、社會影響力安排 |
如果只是單純給某人一筆錢,死因贈與或遺贈可能比較直接。
如果希望資產被長期管理、分期使用、限制用途、維持股權穩定或延續公益目的,信託就更有必要。
信託有其門檻與成本,它的真正價值,在於把財產從「一次性分配」轉成「長期管理與用途控管」。
四、稅務上,不能只看工具名稱
死因贈與容易被誤解成:「既然叫贈與,那就一定是贈與稅。」,但實務上卻不是如此。
如果財產在生前已經實質移轉,原則上才會進入生前贈與稅的思考;如果只是生前約定,死亡後才交付,而死亡時財產仍在被繼承人名下,通常仍需要放進遺產稅申報架構檢視。
張榮發遺產過去也曾出現稅務爭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025 號新聞稿顯示,張榮發遺產稅事件中,國稅局核定遺產總額約 249.96 億元、遺產淨額約 246.64 億元、應納稅額約 24.05 億元;爭點包含境外投資、境外信託利益權利、死亡前 2 年內贈與財產等項目。
同一則法院新聞稿也指出,若被繼承人死亡時依信託契約內容仍保留變更受益人或處分信託利益權利,且相關信託利益未實際分配,法院認為該等利益仍屬遺產範圍。
這個案例提醒高資產家庭:信託、遺囑、基金會、死因贈與,全部都要回到稅務實質、控制權安排與文件一致性。
法律形式成立,是第一關;稅務能否被接受,是另一關。
五、家族傳承真正要處理的,包含稅、分配、執行與關係成本
很多家庭談傳承,第一個想到的是稅,但真正容易撕裂家族關係的,往往是分配不明、權利不清、執行不順、期待落差與資產管理能力不足。
從家族辦公室角度來看,傳承要同時處理五件事:
面向 | 要處理的問題 |
|---|---|
資產 | 現金、不動產、股權、境外資產、保險、信託利益如何分類 |
人 | 誰是繼承人、受贈人、受益人、執行人、受託人 |
權利 | 所有權、收益權、表決權、控制權、特留分如何安排 |
稅務 | 遺產稅、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境外資產申報如何銜接 |
執行 | 誰負責辦理、何時分配、遇到爭議如何處理 |
一般家庭可能面對的是:不動產要不要賣、兄弟姊妹怎麼分、誰照顧父母、誰繼續住、現金夠不夠支付稅費與貸款。
高資產家庭面對的問題會再複雜一層:企業股權不能任意分散,境外資產要能被找得到、移動、申報得清楚,公益目的要有可持續的機制,下一代的資產管理能力也必須被納入安排。
所以,傳承的核心包含:怎麼給、何時給、誰來執行、發生爭議怎麼處理。
六、死因贈與可以用,但無法承受所有傳承目的
死因贈與可以用在特定情境,例如:
受贈人明確。
標的明確。
雙方合意有書面證據。
不影響特留分,或已有補償安排。
稅務路徑已事前確認。
與遺囑、信託、保險、股權文件沒有衝突。
但如果目的是企業傳承、跨代資產管理、公益延續、未成年照顧、弱勢家人保護、不動產收益分配、股權控制權穩定,單靠死因贈與通常不足。
比較完整的架構,通常會同時包含:
目的 | 可能使用工具 |
|---|---|
指定財產分配 | 遺囑/遺贈/死因贈與 |
長期照顧家人 | 遺囑信託/契約信託/保險 |
企業股權傳承 | 控股公司/股權信託/股東協議/遺囑 |
公益安排 | 基金會/公益信託/遺贈/捐贈文件 |
稅務與流動性 | 保險/現金部位/資產處分計畫 |
爭議預防 | 家族協議/分配說明/執行人安排 |
真正成熟的傳承安排,不會把所有問題都壓在單一工具上。
七、企業主與高資產家庭現在應該檢查什麼?
張榮發案最值得帶走的,是以下五項檢查:
1.生前意思是否有正式文件
口頭交代、家庭會議、公開訪談、書籍內容,都可能成為證據,但都不如正式法律文件穩定。
2.遺囑是否與其他安排一致
如果遺囑、贈與契約、信託、保險受益人、公司章程、股東協議彼此不一致,死亡後就會產生衝突。
3.財產標的是否清楚
「全部財產」、「剩餘財產」、「某些股票」、「某筆不動產」效果不同。標的越模糊,爭議空間越大。
4.執行人與受託人是否有能力
再好的文件,如果執行人不願意做、不能做、做不動,最後仍會卡住。
5.稅務資金是否預先準備
遺產稅、土地增值稅、貸款、債務、管理費、訴訟費,都需要流動性。資產很多,不代表現金足夠。
結語:傳承的重點,是留下可以被執行的安排
死因贈與這次成為焦點,對市場是一個提醒:傳承處理的是資產、權利、稅務、執行與家族關係的完整安排。
對一般家庭來說,傳承處理的是不動產、現金、保險、照顧責任與家人關係。
對企業主與高資產家庭來說,傳承還包含企業股權、境外資產、公益目的、稅務申報、家族成員權利與下一代能力。
張榮發案真正值得討論的地方,是它讓所有人看見:即使是大型企業創辦人,即使有遺囑、基金會與顧問團隊 ,只要生前安排與死後執行之間存在落差,龐大資產仍可能變成漫長訴訟。
傳承最大的風險,來自工具各自存在,卻沒有形成一套一致、清楚、可執行的安排。
真正有品質的傳承,應該讓創辦人的意思在離開後仍能被理解,讓家族成員知道權利邊界,讓資產按照設計流動,讓公益目的可以延續,也讓下一代不必用訴訟來理解上一代的心意。
文末聲明
本文為一般性法律、稅務與家族資產傳承觀點分享,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稅務意見或投資建議。死因贈與、遺囑、信託、公益捐贈、股權安排與遺產稅處理,均應依具體文件、資產狀況、當事人關係與專業人員評估後執行。
資料來源與法源依據
聯合新聞網,〈千億遺產全給基金會?張榮發基金會告遺囑執行人 大、二房爭產添變數〉,2026/5/5。
鏡週刊,〈千億遺產恐翻盤/張榮發遺產新官司 張國煒與基金會都回應了〉,2026/5/5。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406 條、第 1199 條。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916 號相關見解/民法第 1223 條至第 1225 條特留分與扣減規定。
司法院,〈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764 號新聞稿(113-民 06)〉,發布日期:2024/8/14。
法務部/信託法第 1 條、第 2 條。
法務部/信託法第 69 條、第 70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 條、第 15 條。
司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025 號原告張國政與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遺產稅事件新聞稿〉,發布日期:202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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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上,這是一場關於龐大遺產與公益意願的爭議;往深一層看,這其實是所有企業主、高資產家庭都會面臨的傳承問題:生前說過的話、寫過的內容、成立過的基金會、留下的遺囑,能不能在離開之後被清楚執行?
依公開報導,張榮發基金會主張張榮發生前曾表示身後財產要留給基金會作公益,並向柯麗卿、劉孟芬、吳界源及戴錦銓 4 名遺囑執行人提告,案由為「給付贈與物」,台北地方法院排定 2026/5/14 開庭。
目前須特別說明:法院尚未認定死因贈與成立。依公開報導,張榮發基金會提出的是訴訟主張,案件仍待法院審理;張國煒方面則主張張榮發遺囑已清楚處理遺產分配,並不認同存在死因贈與契約。
一、死因贈與到底在處理什麼?
死因贈與可以簡單理解為:贈與人生前與受贈人約定,等贈與人死亡時,財產才發生給付效果。
它跟一般生前贈與不同,因為財產通常未在生前完成移轉;它也跟遺囑不同,因為遺囑是單方意思表示,死因贈與則要回到「雙方有沒有形成贈與契約」。
民法第 406 條規定,贈與是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的契約;民法第 1199 條則規定,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這也是死因贈與最容易產生爭議的地方,因為它發生在死亡之後,贈與人已經無法親自說明真正意思,法院能看的只剩下文件、談話紀錄、書籍內容、證人、受贈人反應、財產標的與後續文件是否一致 ,死因贈與真正的難點,在於能否提出足以支持契約成立、受贈人明確、標的明確與雙方合意的證據。
檢驗項目 | 法院與利害關係人會看什麼 |
|---|---|
有沒有契約 | 是否只是公益理念,或已經形成法律上的贈與合意 |
受贈人是否明確 | 是給某個人、某個基金會,或只是泛稱做公益 |
標的是否明確 | 是特定金額、特定財產、全部剩餘財產,或其他範圍 |
是否與遺囑衝突 | 後來遺囑是否已經改變或取代原本安排 |
是否影響特留分 | 即使死因贈與成立,繼承人的最低保障仍可能被主張 |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916 號相關判決見解指出,死因贈與雖然性質上是契約,但與遺贈同樣都是死後處分遺產,若侵害繼承人特留分,得類推適用民法第 1225 條特留分扣減規定,民法第 1223 條至第 1225 條亦明定特留分與遺贈扣減相關規定,這代表死因贈與不能被理解成排除繼承人權利的捷徑。
二、張榮發案真正提醒的,是生前意思與死後執行之間的落差
張榮發案之所以重要,除了金額龐大,更重要的是它把高資產傳承中最容易發生衝突的環節一次呈現出來。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764 號新聞稿顯示,張榮發於 2014/12/17 作成密封遺囑,最高法院維持下級審對遺囑有效性的認定,認為張榮發作成系爭密封遺囑時具備遺囑能力,見證人指定與公證程序符合民法第 1192 條第 1 項要件。
這代表遺囑效力已經經過法院檢驗,但基金會現在另外提出死因贈與主張,問題就會變成:有效遺囑之外,是否還存在另一個死亡後生效的贈與契約?
這是傳承安排最複雜的地方,當生前談話、出版內容、基金會、密封遺囑、遺囑執行人、繼承人特留分、稅務申報與境外資產全部交錯在一起,問題就會從單純分配,進入法律文件彼此是否一致、證據是否足夠、稅務是否可被接受、執行是否可完成的綜合檢驗。
真正的問題包括:
創辦人生前的意思有沒有清楚文件化。
公益目的有沒有被設計成具體法律安排。
遺囑與其他安排是否一致。
執行人是否有足夠權限與能力處理。
家族成員是否仍有可主張的權利。
稅務機關是否接受相關安排。
這也是高資產傳承不能只靠一句話、一份遺囑或一個工具的原因 ,資產越大,工具之間越需要一致;關係人越多,文件越要清楚;公益目的越強,執行設計越要完整。
三、為什麼不用信託?死因贈與與信託處理的是不同問題
很多人看到死因贈與會問:既然是死亡後才移轉財產,為什麼不用信託?
答案在於兩者處理的問題不同。
信託法第 1 條規定,信託是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目的,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第 2 條規定,信託原則上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
所以,死因贈與比較像是在處理:死亡後,特定財產要給誰。
信託則是在處理:財產給出去之後,誰來管理、如何使用、何時分配、分配條件是什麼。
工具 | 核心功能 | 適合情境 |
|---|---|---|
死因贈與 | 生前約定,死亡時給付 | 特定財產、特定受贈人、一次性給 |
遺囑/遺贈 | 以遺囑安排死亡後分配 | 一般家庭與高資產家庭的基礎文件 |
生前贈與 | 生前完成移轉 | 已確認要移出的財產 |
遺囑信託 | 死亡後依遺囑成立信託 | 照顧未成年、弱勢家人、長期分配 |
契約信託 | 生前成立並持續管理 | 不動產、股權、跨代資產管理 |
公益信託/基金會 | 長期公益用途 | 企業家公益目的、社會影響力安排 |
如果只是單純給某人一筆錢,死因贈與或遺贈可能比較直接。
如果希望資產被長期管理、分期使用、限制用途、維持股權穩定或延續公益目的,信託就更有必要。
信託有其門檻與成本,它的真正價值,在於把財產從「一次性分配」轉成「長期管理與用途控管」。
四、稅務上,不能只看工具名稱
死因贈與容易被誤解成:「既然叫贈與,那就一定是贈與稅。」,但實務上卻不是如此。
如果財產在生前已經實質移轉,原則上才會進入生前贈與稅的思考;如果只是生前約定,死亡後才交付,而死亡時財產仍在被繼承人名下,通常仍需要放進遺產稅申報架構檢視。
張榮發遺產過去也曾出現稅務爭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025 號新聞稿顯示,張榮發遺產稅事件中,國稅局核定遺產總額約 249.96 億元、遺產淨額約 246.64 億元、應納稅額約 24.05 億元;爭點包含境外投資、境外信託利益權利、死亡前 2 年內贈與財產等項目。
同一則法院新聞稿也指出,若被繼承人死亡時依信託契約內容仍保留變更受益人或處分信託利益權利,且相關信託利益未實際分配,法院認為該等利益仍屬遺產範圍。
這個案例提醒高資產家庭:信託、遺囑、基金會、死因贈與,全部都要回到稅務實質、控制權安排與文件一致性。
法律形式成立,是第一關;稅務能否被接受,是另一關。
五、家族傳承真正要處理的,包含稅、分配、執行與關係成本
很多家庭談傳承,第一個想到的是稅,但真正容易撕裂家族關係的,往往是分配不明、權利不清、執行不順、期待落差與資產管理能力不足。
從家族辦公室角度來看,傳承要同時處理五件事:
面向 | 要處理的問題 |
|---|---|
資產 | 現金、不動產、股權、境外資產、保險、信託利益如何分類 |
人 | 誰是繼承人、受贈人、受益人、執行人、受託人 |
權利 | 所有權、收益權、表決權、控制權、特留分如何安排 |
稅務 | 遺產稅、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境外資產申報如何銜接 |
執行 | 誰負責辦理、何時分配、遇到爭議如何處理 |
一般家庭可能面對的是:不動產要不要賣、兄弟姊妹怎麼分、誰照顧父母、誰繼續住、現金夠不夠支付稅費與貸款。
高資產家庭面對的問題會再複雜一層:企業股權不能任意分散,境外資產要能被找得到、移動、申報得清楚,公益目的要有可持續的機制,下一代的資產管理能力也必須被納入安排。
所以,傳承的核心包含:怎麼給、何時給、誰來執行、發生爭議怎麼處理。
六、死因贈與可以用,但無法承受所有傳承目的
死因贈與可以用在特定情境,例如:
受贈人明確。
標的明確。
雙方合意有書面證據。
不影響特留分,或已有補償安排。
稅務路徑已事前確認。
與遺囑、信託、保險、股權文件沒有衝突。
但如果目的是企業傳承、跨代資產管理、公益延續、未成年照顧、弱勢家人保護、不動產收益分配、股權控制權穩定,單靠死因贈與通常不足。
比較完整的架構,通常會同時包含:
目的 | 可能使用工具 |
|---|---|
指定財產分配 | 遺囑/遺贈/死因贈與 |
長期照顧家人 | 遺囑信託/契約信託/保險 |
企業股權傳承 | 控股公司/股權信託/股東協議/遺囑 |
公益安排 | 基金會/公益信託/遺贈/捐贈文件 |
稅務與流動性 | 保險/現金部位/資產處分計畫 |
爭議預防 | 家族協議/分配說明/執行人安排 |
真正成熟的傳承安排,不會把所有問題都壓在單一工具上。
七、企業主與高資產家庭現在應該檢查什麼?
張榮發案最值得帶走的,是以下五項檢查:
1.生前意思是否有正式文件
口頭交代、家庭會議、公開訪談、書籍內容,都可能成為證據,但都不如正式法律文件穩定。
2.遺囑是否與其他安排一致
如果遺囑、贈與契約、信託、保險受益人、公司章程、股東協議彼此不一致,死亡後就會產生衝突。
3.財產標的是否清楚
「全部財產」、「剩餘財產」、「某些股票」、「某筆不動產」效果不同。標的越模糊,爭議空間越大。
4.執行人與受託人是否有能力
再好的文件,如果執行人不願意做、不能做、做不動,最後仍會卡住。
5.稅務資金是否預先準備
遺產稅、土地增值稅、貸款、債務、管理費、訴訟費,都需要流動性。資產很多,不代表現金足夠。
結語:傳承的重點,是留下可以被執行的安排
死因贈與這次成為焦點,對市場是一個提醒:傳承處理的是資產、權利、稅務、執行與家族關係的完整安排。
對一般家庭來說,傳承處理的是不動產、現金、保險、照顧責任與家人關係。
對企業主與高資產家庭來說,傳承還包含企業股權、境外資產、公益目的、稅務申報、家族成員權利與下一代能力。
張榮發案真正值得討論的地方,是它讓所有人看見:即使是大型企業創辦人,即使有遺囑、基金會與顧問團隊 ,只要生前安排與死後執行之間存在落差,龐大資產仍可能變成漫長訴訟。
傳承最大的風險,來自工具各自存在,卻沒有形成一套一致、清楚、可執行的安排。
真正有品質的傳承,應該讓創辦人的意思在離開後仍能被理解,讓家族成員知道權利邊界,讓資產按照設計流動,讓公益目的可以延續,也讓下一代不必用訴訟來理解上一代的心意。
文末聲明
本文為一般性法律、稅務與家族資產傳承觀點分享,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稅務意見或投資建議。死因贈與、遺囑、信託、公益捐贈、股權安排與遺產稅處理,均應依具體文件、資產狀況、當事人關係與專業人員評估後執行。
資料來源與法源依據
聯合新聞網,〈千億遺產全給基金會?張榮發基金會告遺囑執行人 大、二房爭產添變數〉,2026/5/5。
鏡週刊,〈千億遺產恐翻盤/張榮發遺產新官司 張國煒與基金會都回應了〉,2026/5/5。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406 條、第 1199 條。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916 號相關見解/民法第 1223 條至第 1225 條特留分與扣減規定。
司法院,〈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764 號新聞稿(113-民 06)〉,發布日期:2024/8/14。
法務部/信託法第 1 條、第 2 條。
法務部/信託法第 69 條、第 70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 條、第 15 條。
司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025 號原告張國政與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遺產稅事件新聞稿〉,發布日期:202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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